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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11-11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2016年3月,省厅出台《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6﹞7号),2016年3月1日施行。《管理办法》对工伤康复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从工伤康复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总体指导和规范。为落实工伤康复政策,我局于2016年11月印发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自实施以来,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康复权益起到重要作用,现有效期即将到期,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需对该文件废止或重新修订发布。

  问:文件的起草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三)《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6﹞7号)

  问:起草过程如何征求修改意见

  为确保政策出台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召开现场座谈会征求部分协议医院意见;在内部征求了市社保中心以及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意见;在外部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青岛政务网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多方征求意见,并已合理采纳了相关意见。

  问:关于工伤康复的范围

  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一)工伤职工伤(病)情稳定后,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三)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人社部发〔2013〕30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情形的。

  问:工伤职工如何进行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经过医疗救治后病情相对稳定的,可以直接到本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诊查,经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诊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在诊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的,应当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康复价值的,方可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

  我市目前有9家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岛市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青岛黄岛区中心医院,青岛市湛海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东院区、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青岛市城阳人民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分院。

  问:工伤职工在康复住院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一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工伤职工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本市以外地区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三是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问: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是生活用品费用;二是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三是超出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四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五是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六是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七是未经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八是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问;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期间的费用如何结算?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对符合康复项目范围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费用,按规定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联网结算。

  属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结算。

  问: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确需使用超范围药品等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过程中,确需使用超出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康复服务项目的,康复机构应当书面征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确认,所发生的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自负。未经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同意擅自使用超出范围的康复费用,由康复机构承担。

  问;本办法自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21年 12月 1日起施行。

THE END